吃出头发高额索赔涉嫌勒索
赵某约了三个好友一起到一家小饭店吃饭。他们点了约200多元的菜后,把老板叫到了桌子旁,并用筷子夹着什么,老板定神一看,原来是菜里有根头发。赵某质问老板说:“我听朋友介绍说这里的饭菜好吃,特地带老乡过来给你捧场,但是在菜里发现发丝,这算怎么回事?”老板一看,马上向其道歉并表示这一桌酒菜全免。赵某不同意,并向老板提出:“给我8000块,这事就这么算了。”一边说他还一边威胁老板,“不然我们就砸了你的店,让你在这里开不下去。”老板看到赵某几个人的架势,觉得很担心,于是找来朋友当中间人说情。最终,赵某同意以5500元成交。老板付钱后才把赵某等人送走。等人走后,老板在朋友的提醒下报了警。请问赵某的行为属于过度维权,还是涉嫌勒索罪?
保安员聂钦钟
聂钦钟:你好!
赵某的行为涉嫌“敲诈勒索”,主要因为他使用威胁的方法勒索财物。这是敲诈勒索罪最主要特点。威胁和要挟,指的是通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强制,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,产生压力。赵某声称不给钱就砸店,是很明显的威胁。而过度维权一般是提出的要求有些过分,但不存在威胁和要挟。
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,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。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:“敲诈勒索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”
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《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中规定,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、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,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“数额较大”、“数额巨大”、“数额特别巨大”。
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时,才构成犯罪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,是本罪的加重情节。所谓情节严重,主要是指:敲诈勒索罪的惯犯;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;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;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;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;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;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,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、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。
在敲诈勒索罪中,威胁和要挟有以下四个特点:
(一)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,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。例如,以将要实施杀害、伤害、揭发隐私、毁灭财物等相恐吓。由此可见,本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,不可能是不作为。制造、散布迷信谣言,引起他人恐慌,乘机以帮助驱鬼消灾为名骗取群众财物的,以及面对处于困境的人的求助请求,以不给钱就不予救助等,都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。
(二)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,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,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。例如,财务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亲属等。
(三)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。例如,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、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,或通过电话、书信方式表示;行为人亲自发出,或委托第三者转达;明示或暗示,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。
(四)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,有的可以是当场实现的,如杀害、伤害,有的是当场不可能实现,必须日后才能实现的,如揭发隐私。需要注意的是,行为人威胁将要实施危害行为,并非意味着发出威胁之时不实施任何危害行为,例如威胁将要实施伤害行为,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相对轻微的殴打行为;或者威胁将要实施杀害行为,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伤害行为。此种当场实施较轻加害行为、同时威胁将来实施较重加害行为的方式,可能影响行为人实际触犯的罪名和符合的具体犯罪数量,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予以判断。
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敲诈勒索财物,敲诈勒索行为与他人交付财物之间,可以表现为三种不同的情况:一是行为人要求被害人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,否则会在日后将其威胁的内容付诸实现。二是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,要求其答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。三是行为人以日后将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相威胁,要求当场交付财物。对于敲诈勒索罪来说,行为人不是以当场实现威胁的内容相恐吓,当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,这也是本罪与抢劫罪的显著区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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